1. 爆炸性粉塵和可燃纖維應防止向周圍擴散或飛揚,對其鄰近廠房或場所的等級劃分,應根據具體擴散或沉積情況確定。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二次爆炸。
2. 非開敞式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危險場所,以生產廠房為一個單位,不論共釋放源的位置和廠房空間的大小,
應劃為同一級危險區(qū)域。
A 10區(qū)范圍以廠房為界。在自然通風良好條件下,通向露天的門、窗外7.5米(通風不良時為15米),地面和屋頂上方3以內的空間可以降低一級為11區(qū),見下圖。
B 11區(qū)的范圍雖以廠房為界,但通向露天的門、窗外
注:①圖中尺寸單位:米。
②R為油罐的半徑。
③r為呼吸閥閥口的半徑。
注:①圖中單位:米。
②有斜線的兩個數字,分子為通風良好值,分母為通風不良值。
③括弧內數字是廠房內為11區(qū)時,廠房外11區(qū)的范圍。水平3米,地面以上3米、屋頂上方1米以內的空間也應劃為11區(qū),見下圖。
3. 開敞式或半開敞式廠房的區(qū)域范圍劃分
A 10區(qū)的范圍以廠房邊線為界。自然通風良好時,開敞面以外水平距離7.5米(通風不良時為15米),地面和屋頂上方3米以內的空間為11區(qū)。
B 11區(qū)的范圍雖以廠房邊線為界,但開敞面邊界以外水平距離3米,地面以上3米、屋頂上方1米以內的空間也應劃為11區(qū)。
4. 集中設置在露天中的設備和裝置,應視為一個整體,其危險區(qū)域范圍應根據擴散到空間的粉塵含量來確定。
A 11區(qū)范圍以裝置群輪廓線以外水平距離3米,垂直高度3米以內的空間為界,輪廓線以外水平距離15米和垂直高度3米以內的空間應劃分11區(qū)。
B 11區(qū)的范圍以裝置群輪廓線以外水平距離3米,垂直高度3米以內的空間為界。
5. 易燃纖維危險場所區(qū)域范圍暫按粉塵危險場所區(qū)域范圍的劃分方法進行劃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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